11月2日,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发布重庆涪陵兴涪电力公司“4·12”较大管道迸裂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显示,2026年4月12日8时46分许,重庆兴涪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发电分公司经营管理的青烟洞四级水电站引水压力钢管突发迸裂,下泄水流冲击下方进行钢管防腐涂漆的作业人员,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698.749万元。 经调查认定,重庆涪陵兴涪电力公司“4·12”较大管道迸裂事故是一起因重庆兴涪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发电分公司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消除压力钢管管壁腐蚀减薄安全隐患,未按规定对压力钢管进行焊接处理,未明确发电运行与防腐加固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措施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6年3月13日,位于涪陵区青羊镇工农村境内的青烟洞四级水电站(以下简称四级站)发电机组停机,压力钢管内的水排空。3月17日,中能建设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安排工人入场开始防腐加固施工作业。 4月7日,发电分公司召开周例会决定,4月13日注水发电,要求4月13日不再开展防腐加固作业。4月10日上午,黄某到作业现场验收 II#至 III#镇墩的防腐加固工程,告知作业人员4月13日发电,不再进行作业。 4月11日6时39分许,陈某某微信通知张某甲放区间水进行烘机。9时13分许,张某甲调度生产经营部文某向前池及压力钢管注水。9时24分许,文某从发电运行部周某某处得知压力钢管处有人正在进行防腐加固作业,询问张某某是否开闸放水。张某甲未请示陈某某,要求文某开闸放水。文某随即调度周某某打开四级站拦水坝闸门20厘米,将水注入压力钢管。4月11日上午,防腐加固作业人员张某听见压力钢管有水声并询问余某某,余某某回答压力钢管在试运行,试运行结束后会关闭。15时30分许,压力钢管注满水;17时54分许,前池注满水。此后直至事故发生时,四级站拦水坝闸门一直处于开启状态,在前池注满后,水从前池溢流口流出。 12日8时许,中能建设公司张某、张某乙、张某丙、杨某某4人到达 1#压力钢管作业现场。8时20分许,余某某和朱某某到达作业现场后,现场工人开始涂漆作业;8时46分许,1#压力钢管 VI#镇墩向下第3至第4支承环之间位置发生迸裂,水流喷涌而出,经管道槽下泄并冲击在下方约129m处作业的工人及管理人员,导致张某乙、张某丙、余某某、朱某某等4人死亡。张某、杨某某安全转移,无伤情。 事故发生前,前池溢流口正在溢流,水深1.85m。经估算,此时迸裂点上方 1#压力钢管内蓄水117m3,前池内蓄2470m3,隧道(平均水深 30cm,坡比 1/500,宽 2.7m)内蓄水 1328m3,明渠内蓄水 2537m3,合计总蓄水量共约 6452m3。迸裂发生后,约6452m3的水沿管道槽急速下泄。 1#压力钢管迸裂处与前池的垂直高差约 70m,迸裂处的静水压强约 0.69MPa。迸裂发生后,水通过迸裂口喷射而出,水柱穿过 2#压力钢管底部冲向管道槽左堡坎,然后水流沿管道槽下泄,将管道槽基础及步道条石等向下冲至Ⅴ#、Ⅳ#镇墩处堆积。随后水流携泥土、石块沿管道槽继续下泄至发电厂房及升压站,最后流入龙潭河河道。 管道槽镇墩位置及迸裂点、涂漆作业点位置图。 调查组分析了属地镇政府、水利、国资委等部门在履行农村小水电安全监管职责、履行督促指导国有企业安全管理职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调查还发现,涪陵能源集团对发电分公司的安全管理督促指导不力、四级站增效扩容改造未按设计要求对压力钢管进行更换、属地经济信息委未对发电企业进行安全监管。 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发电分公司检修工程部副班长张某、主任李某某、发电分公司总经理助理黄某、时任发电分公司总经理黄某某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针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有关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调查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调查组建议属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查明四级站增效扩容改造工程未按照要求更换部分压力钢管原因,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 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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